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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啟東市鎮(園區)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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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9月14日 -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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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啟東市消防救援大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省安委辦、省委編辦、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能力建設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本單位制定《啟東市鎮(園區)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歡迎以信函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9月18日。意見反饋單位:啟東市消防救援大隊,聯系電話:0513-83305986,聯系地址:啟東市匯龍鎮江海南路188號。
附件:啟東市鎮(園區)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pdf
啟東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3年9月14日
一、制定必要性 消防安全關乎全社會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消防工作范圍廣泛、監督檢查及執法需求高,是基層發展的現實需要。隨著社會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持續推進,產業鏈和人口加速聚集,新業態、新工業、新材料日益涌現,電動車、物流倉庫、快遞行業、儲能電站、“居家開店”“以店代庫”“直播帶貨”等新業態爆發式增長,影響消防安全因素增多,基層火災形勢嚴峻。而全市消防監督執法隊伍人員少、工作量大,消防監督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將部分消防執法權委托至基層代為履行,可以提高監管效率、降低執法成本。根據法律法規,鎮(園區)存在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的職責,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處罰手段,導致鎮(園區)在面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時無法予以處理,鎮(園區)有必要使用消防執法權。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江蘇省消防條例》 4.《關于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能力建設的意見》(蘇安辦〔2023〕11號) 三、制定過程 2023年2月,消防部門啟動對消防行政執法委托的調研工作;2023年6月,消防部門起草《鎮(園區)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討論稿;2023年8月,消防部門組織公安局、應急局等部門,同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試點區鎮開展委托執法評估論證工作;2023年9月完成評估論證,提交市委編辦、司法局審核通過。 四、主要內容 1. 受委托執法主體 此次委托執法先行在呂四港鎮、寅陽鎮(海工船舶工業園)、啟東經濟開發區、啟東高新技術開發區等4個鎮(園區)進行試點。根據試點鎮(園區)消防委托執法開展情況,視情在年底前全面推開。各受委托鎮(園區)應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工作制度,明確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歸口單位及職責,配齊必要辦公設施,選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的人員為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并由消防救援大隊開展消防監督執法系統培訓,具備履行消防監督執法的基本素質。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由所在區鎮發文明確,并報市消防救援大隊備案。市消防救援大隊明確轄區掛鉤聯系監督員做好指導工作。 2. 委托執法范圍 受委托鎮(園區)可依法對其行政區域內除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監管的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轄區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管的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應納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執法。 3. 委托執法權限 1.監督檢查權。受委托的鎮(園區)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區域內、委托執法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監督檢查權,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 部分行政處罰權。受委托的鎮(園區)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行政執法人員以市消防救援大隊名義作出行政處罰。 4.委托執法方式 市消防救援大隊與受委托的鎮(園區)簽訂《消防行政執法委托書》,明確委托執法的具體范圍、權限、期限等內容,《消防行政執法委托書》原則上一年簽訂一次,并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備案,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5.委托執法程序 受委托的鎮(園區)行政執法人員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如實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對依法應給予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報鎮(園區)分管負責人審批,在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開展調查詢問,依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擬定《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報市消防救援大隊審批。告知期滿后,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報市消防救援大隊法制審核后,報大隊領導審批,審批后蓋大隊公章,由受委托單位辦案人員送達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執行。相關行政罰款收入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管理制度,由被行政處罰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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